钟祥市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8-01-19 来源:市房产局住保办 作者:谢晓萌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及《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钟祥市非农业常住户籍、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3、申请家庭无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4、申请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湖北省钟祥市社会救助证(城市低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拥有私人汽车的;
2、拥有商铺、写字楼、仓库的;
3、经工商注册登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或虽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实际在从事经营活动,且入股股金或实际投资超过5万元的;
4、已获得了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5、纳入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
6、无偿居住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公有产权房屋的;
7、征收拆迁已发放过渡安置补偿费的;
8、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新增申请家庭及年审须提供的材料
(一)新增申请家庭须提供的材料
1、《钟祥市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
2、户籍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核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达到法定婚龄,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校验原件),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其户口所在社区出具情况证明;
4、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①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由其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分别出具工作及收入情况的证明。②有稳定工作的,需同时提供近1年的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或银行代发工资记录凭证;离退休的,需同时提供近1年的银行代发养老金记录凭证;享受城市低保的,需同时提供《钟祥市社会救助证(城市低保)》复印件及申请之日起前1年的银行代发记录凭证(纳入低保不满1年的,提供发放月份的银行代发记录凭证);
5、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①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申请家庭现住房情况证明,包括住址、共同居住人员、产权、面积等情况。②有自有住房且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的,需同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无自有住房租赁房屋的,需同时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无自有住房借住房屋的,需同时提供借住证明。③城镇征收拆迁户需同时提供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6、申请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7、申请人出具的相关信息查核授权委托书;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年审家庭须提供的材料
1、《钟祥市住房租赁补贴年审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件复印件,有效的《湖北省钟祥市社会救助证(城市低保)》复印件;
3、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婚姻等状况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相应的变更情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出具的相关信息查核授权委托书;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新增申请程序及年审程序
(一)新增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按《钟祥市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2、初审。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后,组织人员对申请家庭的共同居住人口、收入、住房、婚姻等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予于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复审。
3、复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状况、社区公示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
4、审核。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婚姻等状况进行信息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期满合格的,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所属社区或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审批。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审核意见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6、补贴发放。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填报资金审批手续后,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的银行账号直接发放。
(二)年审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按《钟祥市住房租赁补贴年审表》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2、初审。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后,组织人员对申请家庭的共同居住人口、收入、住房、婚姻等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予于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复审。
3、审核。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婚姻等状况进行信息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7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所属社区或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补贴发放。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填报资金审批手续后,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的银行账号直接发放。
四、保障标准
1、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6平方米,租赁补贴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与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差额计发。每个申报家庭最高保障总面积为60平方米;
2、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每平方米4元。
五、申请和审核时间
1、新增家庭申请和审核。实行常年申报和受理,按季度审核,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15日前完成审核和公示。
2、已保障家庭年审。按年度最后一季度年审,每年11月为申报和受理时间,12月15日前完成年审和公示。
六、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住房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于每季度的最后一月25日前发放到位。
七、其他
1、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共同居住人员信息应与市民政局核定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的共同居住人员信息一致,不得虚报。若经核查发现虚报,直接取消申请家庭的申请资格。
2、申请人必须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账户。若申请人不能按要求提供银行账户或提供的银行账户不能正常转账,导致补贴资金不能正常发放的,将自动停发补贴且不予补发,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己负责。
3、因申请人拒绝接受调查,致使住房保障工作部门不能准确掌握申请人情况的,不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4、未申请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将予以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5、经查实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住房租赁补贴申报资格,从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6、对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请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7、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自2018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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