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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高中收费行为切实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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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1-04      来源:     作者:钟祥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高中收费行为切实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

文号:鄂价费〔2017〕178号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02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

今年上半年,省审计厅组织对全省20所省级示范高中违规收费问题进行了专项审计。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省物价局、省教育厅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开展了全省范围内的普通高中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从各地自查自纠以及省级专项督查情况看,全省普通高中行动迅速,措施有力,违规问题整改取得初步成效,各地各学校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乱收费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收费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但同时,部分地方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有的问题还带有普遍性、倾向性。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普通高中违规收费问题整改落实工作,切实规范全省普通高中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营造和优化普通高中育人环境,促进高中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收费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

教育收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影响面广,政策要求高。各地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增强规范教育收费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把治理教育乱收费作为纠正“四风”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治理发生在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重要责任,作为促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和追责问责机制,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做好违规收费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针对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各学校要按照“见人见事、举一反三、建章立制”的要求,逐校、逐项、逐条进行整改落实,完成一项销号一项。要强化整改主体责任意识,将问题整改与规范办学、破解难题、构建机制等有机结合起来,变压力为动力,化危机为契机,扎实推进整改落实工作。要坚持应急与谋远、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和“三情(吃透上情,借鉴外情,把握内情)结合寻找科学有效路径”的工作方法,着力创新和完善制度体系,努力构建长效机制。要持续推进问题整改,对已基本完成整改任务的,要继续巩固成果,防止问题反弹;对尚未完成整改任务但已做出具体安排的,要加紧推进,确保落实到位;对客观条件不成熟一时难以彻底整改到位的,要结合实际提出工作规划,并紧盯不放,一抓到底。

三、压实工作责任,健全完善收费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教育收费监管职责。要将教育收费专项巡查和专项检查作为日常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内容,列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并抓好落实。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本地区教育收费管理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并研究落实具体解决办法和措施。要加大对教育乱收费投诉举报的督办查处力度,坚持“举一反三”,“一案多查”,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不断完善治理工作机制,层层压实治理工作责任。要继续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把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作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要抓住春季和秋季开学时收费的“高峰期”和乱收费的“多发期”,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要建立重点信访举报直查直办和重点督办机制,对典型问题公开通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与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会商、督办,形成工作合力。

各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收费的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收费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收费管理有关情况,研究解决有关具体问题,重大收费事项必须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要加强收费政策的学习宣传,完善收费公示制度,让广大教职工、学生以及家长知晓收费政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明确政策要求,坚决纠正违规收费行为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擅自向学生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费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坐收坐支。所有收费必须向学生开具正规票据。

学校要进一步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复印、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和代收费项目并收费。严格落实“一科一辅”制度,严禁在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之外向学生强制推荐订购图书、杂志、报刊等学习资料。严禁学校代收商业保险,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军训期间,学校除可收取军训服装费外,不得另外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非营利原则,不得强制向学生收取。

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按现行规定执行全省统一标准。严禁学校未经批准以课程改革实验班等名义举办“国际班”、“国际部”额外向学生收费。

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不得允许社会办学机构在学校办班并向学生收取培训费,不得以任何理由代社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

学校要全面落实《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除高三年级可根据需要以答疑、辅导等形式补课外,其他所有年级一律禁止占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进行补课,禁止以家长委员会、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各种名义组织的补课及收费,一律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补课费用。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择校费、借读费、转学费、保留学籍费、复读费;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培养费、调节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等费用。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教育厅

                                                     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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